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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条款

第1条(适用范围)

  1. 本酒店(旅馆)与住宿者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,依照本条款之规定,本条款未尽事宜,依照法令或常规惯例。
  2. 本酒店(旅馆)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按照特约时,不受限于前款之规定,优先适用该特约。

第2条(住宿合同的申请)

  1. 欲向本酒店(旅馆)申请住宿合同者,请向本酒店(旅馆)提供以下事项。
    1. 住宿者姓名
    2.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
    3. 住宿费用(原则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。)
    4. 同住者的年龄段(大人、儿童、幼儿)
    5. 其他本酒店(旅馆)认为需要的事项

第3条(入住登记)

  1. 请住宿者在入住日当天,在本酒店(旅馆)的入住系统中登记以下事项。
    1. 住宿者姓名、住址、年龄、联络方式(电话号码)、性别
    2. (在日本国内无住址的)外籍欲住宿者,为国籍和护照号码(收取护照复印件。)
    3. 其他本酒店(旅馆)认为需要的事项
  2. 住宿者要使用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进行第12条住宿费用等的支付时,请提前在前项登记时出示。
  3. 住宿者为未成年人时,该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入住。

第4条(住宿合同的成立等)

  1. 住宿合同自第2条规定的住宿申请被受理时成立。但经证明本酒店未接受的申请者,不在此限。
  2.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,请客人在住宿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住宿押金,该押金以涵盖客人全部的基本住宿费为限。 逗留期间。 住宿押金应在签订住宿合同时酒店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。
  3. 押金应首先用于客人支付的总住宿费用,其次用于第7条规定的取消费用,最后用于第 20条规定的赔偿(如适用)。 如有剩余,应在支付第 12条规定的住宿费用时退还。
  4. 住宿者未按照第2项规定于本酒店(旅馆)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时,住宿合同失去其效力。但仅限在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,本酒店(旅馆)已将该意旨告知住宿者的情况。

第5条(无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约)

  1. 虽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,本酒店可于同款规定的契约订立后,签订免收住宿押金的特别契约。

第6条(拒绝签订住宿合同)

  1. 本酒店(旅馆)在以下情况时,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。
    1. 住宿的申请不依照本条款时。
    2. 房(客)满、没有空客房时。
    3. 欲住宿者被认定在住宿方面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、公共秩序或有违反道德风俗的行为时。
    4. 欲住宿者经查实符合以下a至c的情况时。
      1. 属于《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》(1991年法律第77号)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(下称“暴力团”。)、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(下称“暴力团成员”。)、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。
      2. 属于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。
      3. 公司董事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者。
    5. 欲住宿者的言行给其他住宿者带来严重困扰时。
    6. 经查实,欲住宿者为传染病患者时。
    7. 因住宿而做出暴力强迫行为或要求的负担超出合理范围时。
    8. 多次提出难以实现的要求,如不公平的住宿费折扣、不公平的客房升级等。或多次通过对话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手段长时间责骂员工,同时提出无理要求,做出粗暴的举动,给员工的身心带来负担,需要比平时付出更多的劳力时。
    9. 因天灾、设施故障、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安排住宿时。
    10. 符合都道府县的条例规定时。

第7条(住宿者的合同解除权)

  1. 住宿者可向本酒店(旅馆)申请解除住宿合同。
  2. 由于住宿者的事由,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(本酒店(旅馆)依第4条第2项的规定,指定申请费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下,住宿者在该支付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。),依照附表2所列,收取违约金
  3. 住宿者在没有联络的情况下,在住宿日当天晚上11点仍未抵达时,本酒店(旅馆)可能会按照住宿者解除该住宿合同处理。(此时将依照附表2所列,收取违约金。)

第8条(本酒店(旅馆)的合同解除权)

  1. 本酒店(旅馆)在下列情况下,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。
    1. 住宿者被认定在住宿方面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、公序良俗的行为时或经查实有此类行为时。
    2. 经查实,住宿者有以下a至c的情况时。
      1. 属于暴力团、暴力团成员、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的势力。
      2. 属于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。
      3.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者。
    3. 住宿者的言行给其他住宿者带来严重困扰时。
    4. 经查实,住宿者为传染病患者时。
    5. 因住宿而做出暴力强迫行为或要求的负担超出合理范围时。
    6. 多次提出难以实现的要求,如不公平的住宿费折扣、不公平的客房升级等。或多次通过对话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手段长时间责骂员工,同时提出无理要求,做出粗暴的举动,给员工的身心带来负担,需要比平时付出更多的劳力时。
    7.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安排住宿时。
    8. 符合都道府县的条例规定时。
    9. 在卧室的床上吸烟、利用消防等设备实施恶作剧、其他不遵守本酒店(旅馆)规定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(仅限于预防火灾所需事项)时。
    10. 在指定禁烟场所吸烟、利用消防设备实施恶作剧、有影响预防火灾的行为时。
    11. 将以下物品带入或试图带入本酒店(旅馆)内时。
      1. 无许可证的手枪
      2. 无许可证的刀剑类
      3. 散发严重恶臭的物品
      4. 明显大量的物品
      5. 可燃易燃物(烟花、蚊香、火药、挥发油等)
      6. 动物、昆虫及其他类似物(如有导盲犬,请在申请住宿合同时事先与本酒店(旅馆)协商。)
    12. 将本酒店(旅馆)的备品或物品带出本酒店(旅馆)或移动至本酒店(旅馆)内的其他场所时。
    13. 有试图对建筑物或各设备进行变更、改造、改变的行为时。
    14. 不遵守本酒店(旅馆)规定使用规定的禁止事项时。
  2. 本酒店(旅馆)基于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,不收取住宿者尚未享受住宿服务等的费用。(此时依照附表2所列内容,收取违约金。)

第9条(客房的使用时间)

  1. 住宿者能够使用本酒店(旅馆)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0点。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,除了抵达日及出发日之外,可全天使用。
  2. 不限于前项规定,本酒店(旅馆)可能接受该项规定时间之外的客房使用。此时按以下收取额外费用。
    1. 延长2小时以内,收取住宿金额的20%
    2. 延长2小时及以上,收取一晚住宿费用
  3. 经查实,退房后仍在前台区等客房以外的馆内区域长时间(相当于住宿)使用本酒店(旅馆)设施,可能会收取相应的住宿费用。

第10条(遵守使用规则)

  1. 请住宿者在本酒店(旅馆)内遵守本酒店(旅馆)的规则,酒店规则张贴在酒店内。此外,该规则包括张贴在酒店内,以及以其他方法明示的本酒店的规则。

第11条(营业时间)

  1. 本酒店(旅馆)的入住办理时间依照各预约网站所列。
  2. 本酒店(旅馆)原则上全年无休。有休息、时间变更时,将在各预约网站上进行公告。
  3. 紧急联系方式见设施内设置的住宿手册。

第12条(费用的支付)

  1. 住宿者应支付住宿费用等的明细,依照附表1所列。
  2. 可使用日元或各预约网站认可的优惠券、信用卡、电子货币及其他能够代替的方法,在预约时进行住宿费用等的支付。
  3. 在本酒店(旅馆)向住宿者提供客房且处于可使用状态之后,即使客人自愿不使用酒店提供的住宿设施,也应支付住宿费。

第13条(本酒店(旅馆)的责任)

  1. 如果酒店因未履行住宿合同和/或相关协议而对客人造成此类损害,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失。 但是,由于本酒店不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损害,则不在此限。

第14条(个人信息)

  1. 本酒店(旅馆)对履行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中的住宿者个人信息,依照本酒店(旅馆)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(https://corp.stay.rakuten.co.jp/privacy.html)进行处理。

第15条(无法按照合同提供客房时的处理)

  1. 本酒店(旅馆)无法按照合同向住宿者提供客房时,经住宿者的同意,尽可能协调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。
  2. 如果无法安排其他住宿,尽管有前项的规定,酒店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赔偿金,并将赔偿金用于赔偿。 但是,当酒店因非本酒店不承担责任的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,本酒店将不予赔偿。

第16条(寄存物等的处置)

  1. 住宿者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概不受理寄存。

第17条(住宿者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)

  1. 在住宿者退房之后,住宿者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(旅馆)且其所有者明确时,本酒店(旅馆)会联系该所有者并寻求其指示。但所有者无指示或所有者不明时,将按照下列法令进行处理。
    1. 贵重品(10万日元以上现金及其他《失物招领法规定》所规定的物品):在包含发现日在内的七天以内交给最近的警察署。
    2. 贵重品以外的物品;根据《失物招领法规定》及相关法令进行处理。

第18条(关于金钱及其他贵重物品与住宿者的所有物)

  1. 金钱及其他贵重物品请住宿者自行保管或使用本酒店(旅馆)内的贵重物品寄存柜(保险柜)保管。此外,无论是否使用贵重物品寄存柜(保险柜),对金钱及其他贵重物品的灭失或损毀等损失,除非由于本酒店(旅馆)故意或过失导致,否则不承担责任。
  2. 住宿者带入的饮料食物(包括带保质期的)、衣服、日用品等任何随身行李及其他携带物品,请住宿者自行管理。

第19条(停车的责任)

  1. 住宿者入住本酒店(旅馆)的情况下,本酒店(旅馆)只提供停车场所,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。但在停车场的管理过程中因本酒店(旅馆)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时,将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20条(住宿者的责任)

  1. 因住宿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本酒店(旅馆)造成损失时,该住宿者应对本酒店(旅馆)赔偿损失。

第21条(互联网通信的使用)

  1. 住宿者使用本酒店(旅馆)提供的 Wi-Fi 服务及其他通信方式在本酒店(旅馆)内使用互联网通信应由住宿者自行承担责任。此外,当本酒店(旅馆)判断住宿者使用互联网通信的行为不当,可能给本酒店(旅馆)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时,本酒店(旅馆)可要求其中止互联网通信,或就本酒店(旅馆)产生的损失收取相应的金额。

第22条(客房清扫相关规定)

  1. 住宿者连续入住同一客房时,本酒店(旅馆)不会每天清扫,仅限住宿者连住四晚及以上时,从第二晚起在住宿者入住时的指定日进房清扫。但清扫频次不超过三天一次,如果在预订时设置了与此规则不同的安排,则将适用于预订时的安排。此外,住宿者无指定时,依照法令及都道府县条例等要求,按照客房维护及卫生管理所需要的最低频次进房清扫。此外在无需清扫的期间,毛巾和床单不予更换,客房备品也不予补充。对本酒店(旅馆)出于客房维护及卫生管理需要而规定的最低清扫次数,住宿者不得拒绝。

第23条(其他)

  1. 因非本酒店(旅馆)责任事由,住宿者与其他住宿者之间产生问题、事故及其他纠纷时,应由住宿者自行解决。
  2. 在本酒店(旅馆)判断出于营业需要时,本酒店(旅馆)可能会对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。此时本酒店(旅馆)会根据其影响及服务运营等情况,在适当的时期以适当的方式提供信息。
  3. 本条款依据日本国法律解释,因涉及本条款而产生诉讼的必要时,以东京地方裁判所作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。
  4. 本条款使用日语及本酒店(旅馆)指定的外语编制,如本条款与外语译文的条款有不一致或矛盾时,则以本条款的日语版为准。
最后修订日: 2023年12月13日

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(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)

明细
住宿者支付费用总额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
额外费用 提前入住、延迟退房
税金 消费税、酒店税、入浴税(仅限于温泉区)
备注
  1. 基本住宿费依照各预约网站显示的费用。
  2. 小学生及以上的住宿者视为成人。

附表2 违约金(第4条第3项、第7条第2项及第3项、第8条第2项、第15条第2项相关)

合同申请人数 合同解除通知日
不住宿 当天 提前1天 提前3天 提前7天 提前10天 提前14天
一般预约 100% 80% 50% 20% - - -
10~14 100% 80% 50% 50% 20% - -
15~19 100% 80% 50% 50% 20% 20% -
20~ 100% 80% 50% 50% 20% 20% 20%
(注)
※各预约网站规定有取消政策时,适用规定的取消政策。
※%是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率。
※合同天数缩短的情况,无论缩短天数多少,均收取一天的住宿费(首日)作为违约金。